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上,女性一直属于被否定和可以被牺牲的对象。当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女性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一个家庭中最后的一个商品。

封建统治下的溺杀女婴习俗造成的男女失衡,也是催化典妻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清朝,溺女之风盛行,很多人认为残杀女婴可以增加获得男性后嗣的可能性,并为养育男性后嗣保留了有限的家庭资源。所以当男性子嗣成年后,则面临着男女失衡的困境。

典妻产生的原因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封建制度极端伦理制度之下的必然产物,要想消灭典妻,只有从根本上清除掉所有的屏障才能得以实现。

典妻:彻底否定女性为人的权利

典妻这一行为对古代女性造成了极大的荼毒,且不论频繁生育带来的生理上的危害,更严重的是精神上和心理上的趋服。

《为奴隶的母亲》中最后一段:“沉静而寒冷的死一般的长夜,似无限地拖延着,拖延着……。这其实是春宝娘对未来的恐惧,从三年前的那一天起,她已经注定未来还有无数个这样的三年。而在今后无数个的三年里,她将以自己的子宫为工具,以自己生命为代价,为不同的男人不停地繁衍后代。以春宝娘这样千千万万被典的女性,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绝望,但又不得不麻木地苟活着。

典去的是女人的肉体,丢失的是为人的尊严。

在这一场打着婚姻幌子的交易中,女人单纯是一个工具,没有谁甚至于她们自己,再将她当作人来看待。一个工具,从何而来谈尊严?

每一次的离开无一不是在彻底否定母子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羁绊。

女人离开家到雇家,完成任务从雇家回家,每一次都是在用被迫离去的方式,斩断母子之情的关系,背后的每一个孩子都不再是她的孩子。就像春宝娘,背后哭声,不管是春宝还是秋宝,都是刻在她生命中永远无法遗忘的创伤。

从外在的奴役变成女性的自我奴役。

在夫权至上的社会里,女性天生是被奴役的对象,天然地遵从于父亲、丈夫、兄弟。在面对这种畸形关系时,女性更没有话语权,只能默默地接受命运的安排,从心底完成了被迫奴役和自我奴役的转变。

耻辱的丈夫通过虐妻中重新找回自尊。中国从来就是夫权至上,男性拥有社会家庭中的绝对话语权。当丈夫将妻子典当出去时,也是亲手将男性的自尊送上了断头台。他们获得了物质的回报,也得到了羞辱。为了找回远去的尊严,虐妻成为男性转嫁伤痛的直接手段。

总而言之,典妻这一习俗是对数千年来形成的人伦礼俗、道德风范的一股逆势冲击,但残害最深的无疑是妇女。

典妻:法律的出台是为统治者挽尊

典妻长期存在也是对社会稳定发展潜在危险,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也意识到其中隐藏的巨大弊端,所以也出台了相关法例对此进行管控。

元朝是第一个把禁止典妻列入刑法的。《元史?刑法治?户婚》中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姻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

《明筆?户律?婚姻》中也曾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80;典雇女者,杖60.

以后,清律、民国法律都以典妻作了法律规定,以图从制度上肃清这种陋习。

尽管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禁止,但在现实环境中,由典妻出现的纠纷解决方法还是停留在背悖的一面。

在《折狱新语》里记载了三个因典妻出现的案例。基层工作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表现出的是对典妻这一产生纠纷的根源的认同,并未按当时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这一问题的违法性,也可体现光凭法律并不能解决典妻这一迫于无奈的陋习。

但典妻出现是多元素导致的,封建统治者们妄想依靠法律就解决根本问题,是完全不现实的。真正的肃清,唯有改善百姓生活状况、消灭贫困、观念促新才能达成。

封建社会几千年,推动了历史发展,同时也滋生了许多陋习。典妻是其中一个,还有其他很多很多,如缠足、陪葬、贞操的道德绑架、包办婚姻等等。

通观这些陋习,我们都可以看见,都有相同的形成背景,就是对人的漠视和经济的落后带来的。

可这个案子的问题是,双方不但闹了起来,而且还闹上了官府。

既然堂而皇之的,告上了官府,官府总不能坐视不理吧!?

于是不是乎?知县彭叔大,便受理了此案。

案情和那部文学作品一样,老实巴交的村民为了挣点钱渡过难关,便把妻子租给了某个秀才,并且约定三年时间有效期,生下了孩子才会回家,但问题是,三年时间,双方并没有生育……

于是这个秀才,直接便把人给退了回去,并且拒绝付钱,这个村民顿时觉得被戏弄了,自己媳妇被人霸占了三年时间,偏偏对方一文钱不给,这就有点欺人太甚了……

于是一纸血书,便告上了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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