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诶!这就对了!”

玩笑归玩笑,柳翀还是帮着一起晒了书,父子三人边晒书边聊天。

柳明诚问道:“忱儿,惟师上次托罗颋带给你的文集读过了没有?”

“读过了,先生的文章文义深远,沉思翰藻,有些地方不甚明白,正想向父亲请教。”

“说来听听。”

“先生文中有‘焉能为有无底人’之语,儿不知其出处,亦不知作何解?”

“此语化自《论语·子张》‘执德不弘,信道不笃,焉能为有,焉能为亡’一句,用以形容庸官、具臣,此等人知‘富贵’之可爱,但又怕被‘摈斥’;有‘欲心’,但又不敢放肆;有‘怠心’,但又不敢废事;无‘爱民’之实,但也不肯‘虐民’;无‘向上’之志,但亦不敢‘为邪’,故称之为‘庸碌之人’。譬如州县官,到任之时,便应查此郡县受病标本、施治后先,何困可苏、何害当除、何俗当正、何民可惩、何废可举,洞其弊原、酌其治法,日积月累,责效观成。倘到任时地方是这般景象,离任时地方依旧是这般景象,如此等官,虚享数年俸养,无益百姓,则为‘有无底人’,当斥去之。”

柳忱点点头:“所以,‘以之治事,则多败事;以之图功,则鲜成功’,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不错。《尚书·洪范》有云:‘有猷、有为、有守’,三者需并重,苟且塞责、姑息养奸贻害甚大,如此之清官,其与贪官虽迹不同,其所以负恩误国之罪一也。”柳明诚又补充道。

柳翀在旁边听着也暗自思忖:原来关于庸官懒政此间也是如此看待,这倒没有什么区别。

他突然想起一事,问道:“父亲,提起《尚书》,我倒想起一句来:‘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其中‘罚弗及嗣’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两句主旨似乎都与《渊律》不同,若‘罚弗及嗣’,便不应有株连之刑;‘宁失不经’之事我也从未听闻。”这个疑惑在柳翀心中藏了很久,他原本以为“罪责自负”、“疑罪从无”这样的思想是受了西方影响才有的,但来到此间读了古书之后才知道,原来这样的思想中国本来就有,但司法实践却又与之相悖,所以他一直很困惑。

这个问题显然有些难以回答,柳明诚也是眉头一皱:“你这问题倒是要费些口舌了。这段话出自《尚书·大禹谟》,此文虽真伪难辨,但其中道理是可取的。

首先说‘罚弗及嗣’。连坐之法始于管子,兴于商君,但自始至今争议之声从未停止。历代《刑法志》对株连之刑都有批评,《汉书》亦称连坐法为‘过刑’,称鼓吹株连之论为‘谬论’,孟子也说过‘罪人不孥’的话,唐太宗也曾经质疑说:‘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甚至就连同为法家的韩非子都是反对连坐的。历代王政均不公开主张罪及妻儿,然历代律法——包括《唐律》及我朝《渊律》在内却均未完全废除连坐之刑,何也?无非两个字:管用!

就以‘族株’为例吧,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可君王不过一人,王臣数量亦是有限,这天底下真正在管着百姓的其实是宗族,倘有人犯罪而官府不知便难以及时追究,然而官府不知族人却未必不知,知而不告则全族株连,知而上告则可免族人之过,如此既可震慑宵小、斩草除根,又因鼓励告诘而可使祸事消弭于无形。尤其对于谋逆等大罪,株连之刑的震慑之力不可小觑,极为有效。

况且,既以宗族治世,则难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家族荣光之时既享受了好处,那么落难之日便同样无法避免牵连,此其中亦并非全无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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