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墨家和张皋,黄巢也不算全无收获。
后来的陆续几天还有一些人前来投奔,对于来投奔的老兵黄巢留下了一些.
但是对于来投奔的那些奴仆黄巢就一个没留,毕竟黄巢要的是人才又不是人口。
不过造反也不能全靠自家兄弟姐妹啊,这人也太少了.
所以黄巢觉得还是买点小孩自己培养,从小一起长大的交情才是最可靠的班底。
长安的人市是唐朝最大的人口买卖市场.
黄巢并不抵触这个时代的人口买卖,因为对很多人来说能被卖为奴隶就是一种幸运.
比如说大唐周边的小国,特别是西域各国。
大唐胡姬之所以闻名于世,是因为绝大多数胡姬都是自愿卖来大唐的。
等黄巢一行来到西市的人口牙行才发现唐朝的人口买卖市场跟其它国家的还真不一样。
没有后世美国那种脱光了上台,让奴隶主掰嘴看牙口的桥段。
来到西市的人市,牙行的的牙商先是捧上一本奴隶的《身册》。
里面详细记载了奴隶的来源,姓名,性别,年龄,种族,特长,职业,身体状况,家庭状况。
甚至是被买卖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供买家查看。
买家如果对其中某个奴隶感兴趣,牙商就会让奴隶主把奴隶带来给买家看。‘
甚至现场还有医生负责检查身体状况,如果买家看中了,双方就签订契约,交割人财,完成交易。
然后牙行负责给奴隶去官府入奴籍,可谓一条龙服务。
果然还得是我大唐啊,连买卖奴隶都那么“文明”。
人口买卖在唐朝不仅是一种合法行为,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常态,且交易流程受到法律保护。
如《唐律·杂律》中所记:
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立券(即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
这段话,可看作是对买卖担保责任,以及“有问题,可退货”的明文规定,大意为:
交易已成的情况下,买家在三日内,若发现所买奴婢身患旧病,则买家有权反悔。
若奴隶无病,买家谎称奴婢有病,以此敲诈卖家,则依法处置买家。
至于如何处置,《唐律疏议》中有详细注释:
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
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
、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注:笞chī,刑罚名称,主要用鞭,藤,竹,以及木杖抽打。)
如此可见,唐朝时的奴隶买卖,不仅有律法保护买卖双方,更针对买卖之后的特殊情况予以针对性解决,并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各有保护。
比如买家在购买时,不知奴隶有病,而买回三日内才知,则可反悔交易。
若超过三日,以莫须有的理由反悔者,则按律处罚,违者受笞打四十,即用竹板或藤条抽打四十下。
反之,若奴隶的确有病,买家去找卖家“退货”,然而卖家却拒绝,则卖家亦受笞刑。
所以说在唐朝,买卖奴隶还真是一个严谨、规范的商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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